一、本志是1995年版《天台县志》(下称前志)的续志,续主体、补遗缺和纠错误。前志未记、地情味浓或时代气息强的事物适当前溯或后延。
二、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地记述县域断限内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统一。旨在存史、资治、教化和兴利,为天台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文化大县服务。
三、采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和第三人称记述,力求准确、简洁、朴实、流畅;图、表随文。
四、结构。首置序、凡例、概况、天台山文化、要事纪略;中设分志31编;后殿大事类编、索引、编后记、编纂机构与人员名录。
五、纪年。中华民国用阿拉伯数字,之前用汉字。“新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公元纪年。只写年代均指20世纪。一个自然段中同年号,括注首次。
六、字、词。执行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1986年10月公布的《简化字总表》,国家教育部、语工委2002年3月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规定。
七、名称。
(一)人名:除引文外,不另加称呼,必须说明身份时,姓名前冠职衔;
(二)地名:以1987年县地名办公室编的《天台县地名志》为准,古地名括注断限内名称或位置;
(三)物名:动植物、矿物名,用标准学名,古树名木括注拉丁文名或本地俗名;
(四)译名:以新华社译名为准,必要时括注外文名。外文字母用印刷体;
(五)简称:常用组织机构名称如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简称省委,以此类推分别称市委、县委、乡(镇)党委;县人民政府称县政府;县直属单位名称省去“天台”二字,如天台县教育局称县教育局;中华民国称民国;其他组织机构名称以《辞海·常见组织机构名简称表》为准。
八、数、量和标点。
(一)数字数据: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含有统计意义的采用宏观数据,小数点后保留一位。货币兑换比例、物价、恩格尔系数和基尼系数等非统计意义的采用微观数据;
(二)度量衡:执行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量和单位》,采用国际计量单位中文名称。货币,末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
(三)标点符号:执行国家出版总署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生卒年、年度和道路起迄用“—”,其他用“~。
九、体裁。述、志、记、传、图、表、录诸体并用,以志为主体,并与序、凡例、索引等配合融为一体。
(一)述:概况、编章无题述,概括地情、展示特点、揭示联系、彰明因果;
(二)志:记载各类事物变化发展,力求横齐要素详个性、纵记变化与原因。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三)记:要事纪略、大事类编、专记、特记、附记和编后记。全志广设记,以保存重要史料的完整性并增加志书可读性。大事按类编,以示事类脉络;
(四)传:人物传,遵守生不立传志规,收录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已故人物;
(五)图:地图、示意图和照片。地图按《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绘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采用测绘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照,一般注明地、人、事、拍摄时间;
(六)表:按编排序;统计1989~2000年全县范围的,表题只标事项。纵栏表头是年份的,省去“年”字。“#”表示其中主要项。内容不详用“—”表示;续表,加“续”字和表头,不写表题;
(七)录:目录、名录、附录和丛录。目录收编章名,中、英文对照,编目录收章节名。名录除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县政协领导人外,收录烈士、中央省部(军)管干部、正教授级人员、博士和受省部级以上表彰人员等五类。
十、索引。分主题、图、表、人名和地名等五部分。标目选取以检索价值为准,力求简洁、完整。
十一、资料。来源于档案、书刊、口碑和调查。数据来自县统计局和有关部门,对不可或缺有异议的重要资料,诸说并存;引用的资料在页末注明出处,一般资料经考核、综合使用后不注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