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2000年,人事劳动方面经历了多项改革:
一是进行建立国家公务员(下称公务员)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两大人事制度改革,同时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放开搞活用工制度,企业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劳动管理由计划管理型转变为用工服务型。
二是实行工资制度改革。1993年起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实行职称(岗位)等级工资制。企业单位将工效挂钩形式由全民企业扩大到县属集体企业;1992年7月1日起,打破原有八级工资制,改为由企业自主分配。
三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内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