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和调处

发布日期:2019-08-14 15: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史志网


林地管理

1997年起,对林地征、占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占用林地前须向县林特局提出申请,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用地单位和个人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997~2000年,全县共审核批准永久性征占用林地365700平方米,临时占用54000平方米。1998年,上三线高速公路天台段征用101989.8平方米林地,属全省首次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林地 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0.2平方千米(2公顷)以下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0.2平方千米以上1平方千米(10公顷)以下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0.5平方千米(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平方千米(10公顷)以上2平方千米(20公顷)以下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超过以上标准的须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长期占用林地 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平方千米(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3平方千米(33公顷)以上,其他林地6.6平方千米(66公顷)以上须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低于上述标准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须报项目批文、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协议书、山林权属凭证、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文件资料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资源保护费。

纠纷调处

山林权属纠纷时有发生,有的长期争执不休,甚至发生械斗。1980~1985年结合林业“三定”工作,集中调处7462起,至1988年尚有233起未解决。1990年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清理山林权属四至界限、埋设永久性标界物,发放山林权证和建立档案,基本划清全县山林权属。1988~2000年对遗留的山林权属纠纷,坚持着重调解,调解不成进行行政处理,不服处理的由县法院裁决,前后共调处15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