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革命烈、军属的优待,包括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群众优待有代耕、优待劳动日和现金优待等形式。国家补助有定期定量优待补助和临时补助等形式。
代耕 1951年,全县烈军属3418户,代耕土地6931.2亩。1952年,全县烈属81户,军属1795户,工属997户,其中享受代耕1529户, 代耕土地2615亩。1953年,全县烈属82户,军属2416户,革命残废军人71人,享受代耕5465人,固定到互助组,由专人负责,代耕地4700亩。1954年,全县烈军属2250户,其中1380户(占61.4%)烈军属享受代耕。
优待劳动日 农业合作化运动后,烈军属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4月起,改为优待劳动日。1960年,享受优待劳动日142户690人。1961年,享受优待劳动日162户480人,共优待劳动日1.5万日。粮食5.95吨,现金1.56万元。1962年,享受优待劳动日5749人,共优待5.64万日,粮食62.14吨,现金0.34万元。1964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45户84人,优待劳动日3188日,粮食3.25吨。军属475户1709人,优待劳动日4.36万日,粮食16吨,现金350元。带病回乡的军人9人,优待劳动日75日。复员退伍军人优待粮食1.7吨。残疾军人21人,优待劳动日128.4日,粮食2.15吨,现金340元。1979年,享受优待劳动工分3307人,优待劳动日9.24万日。1980年,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的1062户,共优待劳动日9.36万日。另外,享受群众现金优待的167户,共0.5万元。
现金优待 1981年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了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县民政局采取优待劳动日与现金照顾相结合的办法。烈军属享受群众优待劳动日的1200户,共优待劳动日9.6万日,折合人民币6.1万元。享受群众现金优待的350户,2.8万元。1982年起,全部采取现金优待,享受现金优待的烈军属969户,2.61万元。1983年,享受优待的1078户,6.9万元。1984年,享受优待的869户,6.42万元。1985年,对现役士兵家属的优待标准达到当地劳力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以下,不低于100元。全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残废军人1157户,11.5万元。1986年,723名义务兵家属每人优待金300元,退伍军人每人发500元安置费。全年享受群众优待的烈军属、残废军人1248户,18.6万元。1987年,824名义务兵家属每人优待金250元。全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残废军人655户,13.1万元。1988年,800名义务兵家属每人优待金300元。全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残废军人786户,优待金24.8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政府对老、弱、病、残、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经群众优待后,生活还有困难者,再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53~1958年,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实物补助和生活补助共5.8万元。196l~1968年,烈军属、复员军人、残废军人、病故军人、失踪军人,享受各项补助共1.97万元。1971~1980年,补助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共7.54万元。1981~1988年,补助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牺牲病故军人共70万元。
临时补助 在搞好群众优待和定期定量补助的基础上,对少数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还给予临时补助。1950~1958年,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工属共补助款972.3万元,大米24.17吨。196l~1970年,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共补助款6.31万元,木材99立方米。197l~1980年,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共补助款7.37万元,木材138立方米。1981~1988年,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转业军人共补助款35.74万元,木材18立方米。
民政部门根据“实行国家优抚和群众优抚相结合”的方针,又进行抚恤工作。
残废抚恤对革命残废人员实行终身抚恤(复员回乡的三等残废军人,自1956年起实行终身抚恤)。县民政部门对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回原籍后,有工作能力者,给予就业安置。伤口复发时的治疗费,由在职单位按照工伤待遇,给予公费治疗;在农村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给予治疗。参战或因公残废民兵民工、人民警察、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同时进行多次评残工作。至1988年底,有革命残废军人202人,其中在职的122人,未在职的80人。全年享受国家抚恤金6.1万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一等残废军人6人。全年发护理费0.4万元。1979~1988年残废军人残废金28.75万元,残废人员补助费3.4万元。
牺牲、病故抚恤 1950~1951年,对革命烈士和病故革命军人的家属,发给粮食抚恤,称抚恤粮。1953年以后改为货币,称抚恤金。因牺牲、病故而发放抚恤金,1956~1970年0.99万元,1971~1980年1.33万元,1981~1988年3.96万元。
烈士褒扬半个多世纪来,天台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为革命英勇奋斗,流血牺牲。至1988年底,批准为烈士的有162人,其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11人,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8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38人,抗美援朝牺牲的44人,对越自卫作战中牺牲的3人,因抢救国家财产牺牲的2人,在革命斗争中牺牲的38人,革命工作中牺牲的5人,其他13人。县人民政府为表扬烈士英雄业绩,1989年4月于螺溪乡老麻山树碑以志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