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发布日期:2019-07-26 14: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史志网

建国初期,一般民事案件由县府民政科办理。1950年2月,转司法科办理。1955年7月,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立,负责审理民事案件和指导下属各法庭的民事审判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期,民事审判庭及其工作瘫痪。1973年,民事审判庭恢复。此后,城郊、平桥等7个人民法庭也相继恢复或成立。

从县人民法院建立至1988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21万件,其中调解7200件。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有婚姻、房屋、债务、赔偿等,共审结6358件。其中婚姻纠纷案件2118件,占同时期案件总数的33%以上。在1953年办结的1400件民事案件中,婚姻纠纷888件,占案件总数的51%以上。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遭到严重干扰,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仅审结30件。

1976年后,民事审判工作渐趋正常。至1988年,共审结民事案件5734件。其中房屋纠纷案件2419件,占全部民事案件42以上,婚姻纠纷案件居案件总数的第二位,占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