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检察

发布日期:2019-07-26 09: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史志网

1955年起,配合增产节约、征粮、反贪污盗窃等各时期的中心工作,积极查处贪污、内部盗窃、偷税、抗税和投机倒把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979年前,县人民检察院未设专门经济检察机构,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是自行侦查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1980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科,专门受理、侦查、起诉经济犯罪案件。1980~1988年,共受理贪污、贿赂、偷税抗税、破坏森林等各类经济犯罪案330件,立案侦查133件,依法起诉79人,决定免诉39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61.8万余元,追缴木材474立方米。1980~1984年,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不少乡、镇发生严重破坏山林、哄抢国营林场林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集中力量查处破坏森林案39件,依法起诉30人,决定免诉6人,同时协助公安、法院、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公社(乡)政府,对大部分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分子作了行政拘留、罚款,具结悔过等处理,刹住了破坏山林歪风。1982年3~4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严厉打击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重点查处机关、企事业内部的经济犯罪案件。1986年后,着重查处贪污、贿赂案件,重点抓大案要案。1986~1988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37件,占同期立案数的86%,其中重特大案件13件,占立案总数的35%。1987年4月29日,县人民检察院在财税局设立财税检察室,以加强对财税系统经济罪案和偷税抗税案的查处。1988年11月28日,院内设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至年底共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线索2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