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 察

发布日期:2019-07-26 09: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史志网


民国2年(1913)4月,成立天台县地方审检所。民国3年3月,地方审检所裁撤,检察工作由县知事兼理。民国5年9月,地方审检所恢复。民国6年3月裁撤,检察工作由县知事兼理。民国16年10月,天台法院成立,法院内设检察处,配备检察官行使提起公诉职权。民国18年12月,裁撤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掌管检察事务。民国24年7月,法院恢复检察处建制。抗日战争初期,检察处随着法院裁撤而裁撤。抗战中期,在县政府司法处内设置检察事务科,仍由县长兼理检察职责,如制作起诉书或不起诉书,县长须在该文书最后处署上“县

长兼理司法检察事务×××”字样。民国31年起,检察科改属浙江省第四区检察官执行职务区域,直接归鄞县地方检察处管辖。抗战胜利后,县检察机构从鄞县地方检察处析出,在新成立的天台地方法院内设置检察署,由首席检察官执掌具体检察事务。1949年解放时,县检察机构解体。

1951年12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配备两名干部。1955年,改称县人民检察院。1957年,检察院干部增至8人。1958年,与公安局、法院合署办公。1959年5月,公、检、法分开办公。“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11月,公、检、法机构为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1974年,在县公安局中设置检察股行使部分检察职权。1978年11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1月,院内设立检察委员会,人事秘书股,刑事检察一股、二股和法纪检察股(1982年6月28日,改股为科、室)。同年4月,增设经济检察股。嗣后,检察业务进一步开展,机构扩大,人员增加,各项业务制度也日臻健全。1988年底,有检察干警48人,其中正副检察长3人,检察员23人。业务机构有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控告申诉检察科(内设经济罪案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