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宣统三年(1911年)武昌起义成功后,改知县为民事长,改县衙为民事长公署。
民国元年(1912),临时大总统公布县组织法规,改县民事长为县知事(主管行政兼理司法),改民事长公署为县知事公署。民国16年4月,北伐军过境,在城士绅联合驻县军警抓捕前知事卢鸿■,公举金剑青为县长;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
武昌起义成功,公署机构沿用清制。民国元年,改设民治、财政两科和劝学所、实业所、警察所。
民国2年,改设民政、财政两科和劝学所、实业所、审检所与警察所。民国7年改设第一科(职掌政务)、第二科(职掌财政)、第三科(职掌教育)和警察事务所。
民国16年,设总务、民政、财政、实业各科和教育局、警察所。民国18年,改设秘书室和第一、第二、第三各科以及县公安局、土地陈报办事处。民国26年,除保留秘书室、土地陈报办事处外,改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各科,公安局更名为县警察局。民国29年。增设社会科,改土地陈报办事处为地政科。民国30年,增设田赋粮食管理处、税捐征收处(旋改税捐稽征处)、会计室。民国36年,增设合作指导室。民国37年,县政府机构下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社会科、军事科、会计室,县警察局。
县以下行政机构
民国初年,沿袭清末的乡、村制,全县分两坊(太坊、永坊,合称城坊),五乡,1457村。民国17年推行街、村制,民国18年推行村、里制,但都没切实执行。民国19年推行闾、邻制。原则上以5户为邻,5邻为闾,20闾为坊(乡),20坊为区。实际是百户以上之村庄即为乡,百户以上之街市即为镇。民国22年,全县有6区,264乡(坊),16镇,1532闾,7640邻。民国24年推行保、甲制。县以下设乡(镇),乡(镇)以下设保,保以下设甲,甲辖户。一般编制以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为乡(镇)。也可以6~15户为甲,6~15甲为保,6~15保为乡(镇)。乡(镇)为基层行政机构,保、甲为基层户口编制单位。民国26年,在县、乡之间,设县政府派出机构区公所。民国27年,全县有6区40乡(镇)713保。民国37年,全县有6区,36乡(镇),657保。
民国时期县民事长、县知事、县长名录
代议机构
民国时期,县一级自治代议机构有县议事会和县参事会。民国元年(1912),县议会会长张逢镳,县参事会会长由县知事兼任。民国2年,成立第二届县议会。民国3年,袁世凯下令停办各级自治,县议会、参事会解散。民国11年,县议会恢复。民国12年,成立第三届议会。民国13年,成立第四届议会。民国14年,成立第五届议
会。民国16年,县议会与参事会停止。
民国31年,天台进行参议员选举,申请参加竞选394人,经甄别认可292人。各乡(镇)根据核定候选人名单,选举出席县参议会的区域参议员1名;各法定职业团体也根据核定候选人名单和分配名额,选举出席县参议会的参议员。全县共选出区域代表55名,职业团体代表18名。民国34年lO月26日,县第一届参议会成立,出席大会的参议员65人,列席人员29人。大会选王定锐为议长。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县长作施政报告,各科局进行工作汇报,然后讨论提案,作出决议。提案内容涉及财政经济、教育卫生、交通邮电、福利救济、乡镇区划以及所谓民意民隐的。其中有以“贪污渎职,摧残民意,劣迹昭彰”的提案理由,弹劾县长王克宥。1948年8月,共产党领导的游击队活动至县境,参议会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