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标广告

发布日期:2019-07-24 14: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史志网


商标管理1953年6月3日,根据国家颁发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县人民政府下发《禁止自由印售及买卖现货商标的通知》,对针织企业在市场购买商标和自由印用商标进行管理。

1955年冬,经县工商科登记在册的有三联针织厂、勤立袜厂、宝华针织厂、大中和针织厂的荷花牌、金狗牌、星华牌、三星牌商标和张泉记针织厂的和平牌、双燕商标。

1957年,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通知》,规定企业使用商标一律上报注册。是年6月,公私合营天台针织厂、公私合营天台布厂、天台县城区棉织生产合作社和天台县生产合作社,申报三星牌、天台牌、赤城牌、飞机牌商标注册。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被视为封、资、修产物而加以取缔,商标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停止。

1978年12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县使用商标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1982年8月23日国家公布《商标法》后,县工商局通过厂长会议、影剧院幻灯片、宣传窗和自编自印图文,大力宣传《商标法》。翌年3月1日,《商标法》在天台正式施行。

198l~1988年,全县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74只。

为严格商标印制管理,1984年3月9日,核准天台县印刷厂为第一家兼营商标印刷定点单位,按季申报“商标印刷登记报表”。1988年,通过对全县27家印刷行业的整顿,核准6家印刷企业为兼营印刷商标定点单位。其中l家为兼营橡胶制品印刷商标定点单位。定点单位必须凭县工商局出具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及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方可承印。非定点单位,一律不准承印商标标志(包括带有商标的装潢)。

商标管理工作恢复后,对侵权使用商标和假冒商标的当事人进行严肃查处。对于使用未注册商标,自1985年10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企业名称和企业地址。

广告管理 建国前,天台广告一般是以商店招牌和实物介绍为主。如城内“同寿堂”药店,除装点金字招牌外,杀鹿之前将鹿披红挂绿牵上街头,敲锣打鼓游行,以表明药真价实。

建国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广告逐渐兴起,开始广告业管理。1955年9月16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天台县广告管理暂行规则》。翌年8月,县人民政府授权工商科,对在《天台报》刊出的遗失、招寻、出租、征求、出让等广告刊价作了规定。1958年,县商业局对在街巷张贴的未经办理登记的戏剧节目广告进行管理。1979年以后,报刊、印刷品、广播中和电视、幻灯、路牌、橱窗、墙垣上所见的广告越来越多,1982年2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对广告业管理。

1986年,县工商局针对印刷单位滥印广告情况下发通知,规定凡申请印刷广告的刊户,广告内容必须同《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相符;涉及质量标准的,应提交省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检机构证明;标明获奖商品应出示获奖证书级别;标明优质产品的,应出示优质产品证书;标明专利商品,应出示专利证书;标明注册商标的,应出示商标注册证;涉及教育、文化、卫生的,应提交上级行政丰管部门证明。各印刷单位必须认真检验,若知其虚假情节而印刷的,则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1000元罚款。帮助刊户弄虚作假的,没收非法所得外,按其非法所得处以1~5倍罚款。是年,共查处虚假广告8起,罚款2870元,没收虚假印刷品7700张。

1988年,经整顿,核准广告兼营定点单位4家(国营、个体各2家),广告印刷兼营定点单位9家(国营、校办、合作兼营各1家,乡镇集体2家、个体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