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军阀混战,兵员来自招募。25年(1936)本县始行征兵制,并实施国民兵训练,然征兵制徒具虚名,实为抓丁,富家可免,贫民不幸。27年10月,省政府颁布《浙江省战时纳金缓役暂行办法》。规定凡适龄壮丁缴纳一定数量现金,可缓服兵役。缴纳标准为:总财产未满1万元的交现金200元,总财产1万元以上的依次递加。借此敛财,并使富家避役合法化。28年,县政府民政报告称:“本县役征紊乱,顶替强征,受赃纳贿,人民嗟怨。尤其北岸(椒江北岸)地区,壮丁避役后流为盗匪,甲乙级壮丁均无册籍可考。”嗣后,县组织兵役扩大宣传委员会,设立优待委员会,举办兵役指导员训练班,招收学员86名,从事壮丁训练。尽管如此,但由于各级征兵人员串通舞弊,以至冒名顶替、得钱卖放仍屡有发生。壮丁贩子和兵棍借此渔利。时每名壮丁的价格为稻谷10石、15石、20石不等。被征壮丁绝大多数是贫苦工农、店员、商贩。多由乡丁捆送县常备队(后改新兵征集所),壮丁经短期训练,送团管区或接兵部队。
民国30年12月至34年5月壮丁征集情况表
时 间 | 年配额 | 征发额 |
民国31年 | 4510 | 4576 |
民国32年 | 4794 | 4542 |
民国33年 | 5400 | 4475 |
民国34年 | 2400 | 1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