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发布日期:2019-05-06 14: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史志网


1950年海门区人民政府民政股始办理志愿兵接收安置工作,至1957年底基本完毕,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341名,其中输送到工业、交通运输业、机关企事业等单位195名,其他安排参加农渔业生产。1958年后,除仍有少数志愿兵复员需安置外,主要接收安置义务兵役制时期入伍的退伍军人。义务兵的退伍安置,执行国务院“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退伍军人除入伍时原系在职正式职工、在校学生,按国务院规定给予复工复职、复学外,余均安排到急需用人的单位就业;农村退伍军人凡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及因战因公致二、三等残废者由政府安排工作,余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安排生产或分配适当工作。1980年后,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措施。1981年至1990年底,共接收安置城镇退伍军人539名,农村退伍军人966人,其中73名农村退伍军人进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转为城镇户口;893人安置在农村。历年来,农村复退军人中,选充区、乡镇干部240名,村干部710名,乡镇企业管理干部138名,乡镇企业工人900余名,开设个体工厂或农村专业户65名。

对安置在农村身患疾病和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的方法给予帮助解决。一般由生产大队给予照顾。困难较大者由政府给予经济补助。1981~1985年政府拨出建房木材75.5立方米。1981~1990年政府拨出专款1.77万元与一批水泥、红砖,补助59名无房缺房的退伍军人修建住房。1984年,创建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对复退军人中的军地两用人才进行登记并技术考核,建立档案,以向用人单位推荐。1985~1990年,共推荐559名农村退伍军人,进相应的市属单位和乡镇企业工作。复退军人的人才开发使用率年年保持在9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