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公社化

发布日期:2019-03-15 15: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史志网


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10月,以区为单位建立人民公社,乡为生产队,全县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队”。1959年3月,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队(大队)为基础制度,并推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分配制度。1960年11月和1961年先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十二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开始清“一平二调”错误。至1961年5月,恢复评工记分,按月(或水)预支,全年决算,公共积累比例调整为3—15%,允许生产队有少部分的所有权,较好克服了生产单位之间的平均主义。6月,退赔兑现社员分红22.92万元(含温岭县,下同),社员投资款15.63万元,奖励金5.47万元,工具付息5018元。1962年3月又以债抵赔退赔海带亏损款28.50万元。同时再次进行体制调整,实行三级所有制,全县29个渔业大队,19个以大队为核算单位,10个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文化大革命”期间,生产队部分所有权和自主权受到限制政治评分取代按劳计酬“吃大锅饭”、平均主义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据国家水产总局,浙江省水产局联合调查组1979年5月对坎门镇民主大队调查,总支出107万元,上交税金3万元,公益金4万元,社员分配总额3万元,每10股分红仅1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