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拥军优属

发布日期:2019-02-18 16: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史志网


一、支前

1949年9月,专区成立支前领导小组,各县相继成立供应站、运输队等支前组织。l950年5月,为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三门县南田岛与舟山群岛等沿海岛屿,动员支前民工9230人、船工ll03人、机器工13人、木匠ll7人,修筑公路60公里,修补公路l00多公里,修桥3座,组织担架ll00副,发展地方武装补充主力部队l万多人。l953年6月,专区设立支前办公室,组织担架2120副,准备支援解放大陈岛。l954年11月,省人民政府在黄岩县设立支前办事处,次年1月调集担架1675副、民工l.2万人、大小船只1053艘,支援解放一江山岛。1978年,在海门镇设立台州地区新老兵转运接待站,改直接支前为间接支前。l989年,接待站更名为椒江市军用饮食供应站。至l990年,共接待转运部队人员3.28万人次。

二、拥军

抗日战争时期,慰劳军队活动一度活跃。各县都曾于春节或端阳节等节日向机关、团体与社会各界劝募慰劳军队钱物,慰劳出征抗战将士。民国28年(1939),玉环县楚门、环山等地成立妇女慰劳队,慰问抗日将士。33年7月7日,玉环县坎门镇各界群众捐款4万元慰劳军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每逢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广泛开展拥军活动。l950年,发动群众给军、工、烈属写慰问信、送光荣牌,给部队送劳军鞋2.09万双;政府发放优抚粮(大米)6.25万公斤。l951年,捐款购置飞机、大炮,共捐献人民币188.3万元。1952年起,每年组织各界人民慰问团至军队驻地慰问。1979年开始,在新牺牲烈士家乡开追悼会。l986年,对在部队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与荣立三等功以上军人家属,分别给予500、200、50元奖金。l990年春节期间,各县市普遍向驻军赠送慰劳金或慰问品,一些群众团体上门义务为部队官兵修理日常生活用品等。

三、抚恤

民国时期,政府对阵亡与因公、因病亡故军警官兵家属有所抚恤,但为数极少。民国32年(1943),三门县给19个伤亡兵员发放一次性抚恤金2600元,多者每人400元,少者l00元。

1950年,人民政府颁布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与民兵、民工牺牲、病故、伤亡抚恤条例。后以此为基础略作调整。

牺牲病故抚恤50年代初期,对牺牲者年发抚恤粮300一600公斤,病故者年发抚恤粮250一450公斤。1951年,发放烈属抚恤粮7万公斤。l953年,改发抚恤金,年人均120一650元,当年发抚恤金0.25万元。1973年,全区牺牲、病故抚恤35人,发抚恤金0.83万元。1980年起,改为烈士、因公牺牲与病故3种抚恤标准,年人均800一1000元,共发牺牲、病故抚恤费2.1万元。1982年,对军人或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死亡的,除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费外,民政部门按因公牺牲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如责任在己或非因公外出意外死亡,民政部门按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1985年1月又调整抚恤标准,凡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其一次性抚恤金改为按烈士生前月工资40个月计发(士兵按排级工资计发);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其数额分居住农村、城镇与牺牲、病故等不同标准发放。1990年12月,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烈属与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者,每人每月不低于40元,家居小城镇者不低于5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者每人每月不低于35元,家居小城镇者不低于45元。l990年,有台州籍革命烈士l362人,发放抚恤金52·9万元。

伤残抚恤对革命残废人员,按残废等级进行抚恤。l952年前,发放抚恤粮,最低者每人每年200公斤,最高者650公斤。1951年有伤残军人97名,年发放抚恤粮3万公斤。l953年起,改发抚恤金,抚恤标准分因战、因公两类,各类均按残废等级发放,因战致残者略高于因公致残者。是年,有伤残人员115名,年发放抚恤金1.26万元。1965年,有伤残军人951人,对其中371名(甲级l68,乙级203)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发放补助费,甲级每年人均补助30元,乙级24元。是年,共发放补助费9912元。l972年7月底起,换发聋、哑、盲、肢4种伤残人员抚恤证,1200人换发或补发新证,其中军人1156人、民兵与民工26人、工作人员l5人、人民警察3人,共发抚恤金8.Il万元。1973年共有伤残人员1268名,发抚恤金8·57万元;其中在乡851人,抚恤金额7.25万元。1986年1月起,给在乡残废人员按残废等级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每年每人24—60元;发给生活补贴,每人每年48—144元。4月起,特等或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每月由38.5元调整为50元。是年,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47人,发护理费2.65万元。1990年,全区有革命伤残人员2249人,年发抚恤金68.6万元。

1979—1990年革命伤残抚恤人员情况

单位:人

年份

在 职

在 乡

革命残废人员中

特等

二等

二等

工作

人员

人民

警察

民兵

民工

1979

760

3

8

46

146

266

291

787

4

24

74

230

210

245

1547




1980

895

6

9

54

168

312

346

754

1

25

68

222

204

234

1597

19

4

29

1981

1042

5

10

56

185

367

419

731

2

23

64

221

192

229

1720

22

4

27

1982

1155

5

10

60

210

390

480

713

3

23

60

220

184

223

1815

21

4

28

1983

1263

4

11

63

219

425

541

631

4

26

59

220

100

222

1838

19

4

33

1984

1339

5

13

64

230

430

597

709

4

26

60

217

183

219

1994

20

4

30

1985

1407

5

14

62

241

454

631

689

4

26

58

216

177

208

2020

21

21

34

1986

1451

5

13

64

243

462

664

687

4

25

61

215

176

206

2064

21

21

32

1987

1493

5

13

65

244

462

704

670

4

29

59

208

173

197

2096

20

18

29

1988

1546

3

13

60

252

490

728

671

6

28

61

212

175

189

2146

22

22

27

1989















2189

21

17

24

1990

1596

3

13

63

257

498

762

653

7

29

62

206

160

189

2189

29

4

27

1979—1990年伤残抚恤赞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合计

在职伤残抚恤费

在乡伤残抚恤费

伤残补助费

1979

14.91

2.21

12.70


1980

22.07

2.36

14.88

4.83

1981

18.38

2.72

13.47

2.19

1982

19.20

4.69

12.94

1.57

1983

20.Ol

5.39

12.87

1.75

1984

24.61

6.92

15.82

1.87

1985

34.46

8.81

23.10

2.55

1986

37.30

10.10

24.10

3.10

续表

年度

合计

在职伤残抚恤费

在乡伤残抚恤费

伤残补助费

i987

37.20

9.80

23.60

3.80

1988

55.10

15.70

32.10

7.30

1989

65.30

15.60

40.30

9.40

1990

68.60

14.70

40.90

13.O0

四、生活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 1950年12月开始,对老、弱、病、残的孤老烈属、军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9年扩及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无力抚养的烈士子女及其父母、配偶和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老红军与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带病复退军人。l964年,全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555户、2183人,补助金额5.49万元。1973年城乡享受补助883户、l390人,补助金额8.12万元,月人均4.87元。l978年享受补助824户、l317人,发补助金8.5万元,月人均5.36元。l980年起,按居住农村城镇区别补助,农村每人每月l0元,小城镇每人每月15元。l986年起,农村每人每月20一25元,城镇25—30元。l987年4月开始,对246名红军失散人员实行生活补助,当年发补助金额8.51万元,月人均28.82元。l988年享受补助897人,其中军、烈、工属自1987年月人均26.4元提高至35元。l958年末前回乡的7406名老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自1987年月人均l4.7元提高至30元。l990年,对1954年末前入伍的l.18万名复员军人,除397名在乡镇企业工作外,由民政部门定期补助者9249名,月人均补助28一50元;享受其他单位补助者2112人,月人均50—60元,生活保障面100%。

临时补助 优抚对象因遭受天灾人祸造成生活临时困难者,政府给予临时补助或一次性补助。1950年发放烈军属优抚粮6.25万公斤。l951年拨发烈属军属救济粮20.63万公斤,安排就业l22名。其中给革命老根据地天台山区与括苍山区贫苦烈属发放优抚粮3.5万公斤。l953年起改为发放补助金,当年发给5231名复退军人临时补助l.96万元。1969—1971年,拨木材1150立方米解决复员军人住房困难。l980年拨给曾蒙受冤假错案(已纠正)的优抚对象与退休人员经费4.2万元;临时补助烈军属与复退军人5.49万人,补助金l9.16万元。1981年拨给复退军人建房补助费12.17万元、木材86立方米,建房172间。1986年,拨给各县市烈属、复退军人补助费2.11万元,专拨给温岭、天台、仙居3县在乡复退军人住房困难补助费6万元。1990年5月,拨给黄岩、临海、温岭3县市烈属军属困难补助费22万元。9月,省民政厅下拨黄岩市、仙居县、玉环县在乡退伍军人住房困难补助费5万元。

五、群众优待

50年代初期,群众优待主要为代耕形式,对贫苦而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工属实行全年包干,一般以村为单位,少数地方以乡为单位,自报公议,确定代耕亩数,然后按劳力、人口、田亩摊工,排定次序或由专人负责,保证烈、军、工属收入不低于当地群众一般水平。1951年为全区烈属军属代耕2万户,占总数66%,代耕土地4.04万亩,占烈属军属所有田亩的51%(缺黄岩县、海门区)。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改为优待劳动日制度,参照一般社员收入水平,除去优待对象自己劳动分红所得,不足部分由农业社补足。l964年,全区有优抚对象1.77万户、6.48万人,享受优待1.35万户、5.79万人,占总户数76.3%,占总人数89.2%;优待劳动工97万工,户均71.8工;优待粮52.88万公斤,现金2.35万元。1980年,改优待劳动日为优待金。l984年开始,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经费统筹,优待金不低于当地同等劳力年收入的50一70%,城镇义务兵,在职职工入伍者其经费由原单位开支,非职工入伍者由街道办事处支付。是年,共优待军属1.26万户,优待金222.55万元,户均l76.38元。l985年6月,天台县成立军人家庭服务处,各区、乡、村分别组成服务站、所、组,帮助解决军人家庭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当年服务处提供各种服务1044件,安排l36名农村籍军队干部家属进乡镇企业工作,解决26名军队干部家庭的建房用地,为全县614名战士家庭实行财产保险。l990年,全区l.07万户义务兵家属享受群众优待金519.36万元,平均每户4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