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赋 税

发布日期:2019-02-13 15: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史志网


清代以前,赋税大体分地粮、丁口(夫役)、方物(商品、杂税等)3类。台州最早觅诸史书者为田赋与盐课明除粮米钱钞外上供有紬皮革药材、鱼皮等实物。清以后,改为谷物与银钞两种。税款结构原以农业税为圭,今工商税已占首位。

一、农业税收

农业税 古称地粮,分为按土地面积征的正赋与附加,包括漕粮、南米。明弘治五年(1492)重造户口田粮清册,称“黄册“鱼鳞册”,详列人户土地清顺治十二年(1655)部铸步弓尺统一丈田台州征田粮银42826两田米5735石康熙六年(1667),浙江食盐银税摊入地丁并征,三十六年又加入匠班银。雍正四年(1726浙江丁银摊入地亩规定每赋一两加丁税一钱四厘谓之地丁或称正税正项。此后屡增不减,民不堪负担。同治五年(1866),左宗棠令台州知府刘激开列旧征数目,提出核减意见,酌定开支,并确定南米照折钱钞的地区标准,临海每石3600文,黄岩4000文,太平折色米5800文,本色南米每石准留平余米二斗。经逐一批核后施行民国元年(1912)将漕米南米合并称抵补金分地区重定折率改征银元,地丁税中加上杂捐、特捐。台州折率以黄岩、仙居两县作为地区类别的代表县,每两税银分别折银元2.63元、2.30元。16年后,陆续随赋带征附加的有军事善后教育治虫土地事业党务自治农界飞机保卫团水利测绘业佃学抗卫事业绥靖征收公费县附加区经费农民银行股本乡镇公益、地主积谷、地主优待等20余种。19年,每地丁银一两征收正税1.80元、附加税2.64元,附税为正税的1.47倍。21年,改成上下期田赋,以地丁银一两,按清制折成制钱再折成民国银元每两赋额合2.50一3元抵补金米一石折正税3.30元各项附加均按此折征银元29年抗日战争期间粮价飞涨田赋改征实物正税每元折征稻谷三斗后又加征借32年每元折征五斗七升34年抗日战争胜利豁免一年。据温岭县资料,32年田赋加上带征地主积谷、优待谷、乡镇公粮,平均每亩负担稻谷49.50斤,按当时每亩实产稻谷350斤计算,田赋实际负担率约14%。

解放初,田赋改称农业税,当年暂按旧派新摊办法征收。1950年按中央《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差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率,农业人均150斤起征,分40个级阶,税率为3%一42%,地方附加为正税的15%。1952年改行《浙江省农业税细则》,起征点不变,分24个级阶,税率为7%一30%,取消地方附加。1955年开始恢复附加,当年为正税的5%,1956年为12%,1961年为10%,1964年后为15%。1958年全国统一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国家公布的《农业税条例》执行。1961年,为照顾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大幅度调低农业税,与1958年相比调低37.5%。随着亩产提高及国家增产不增税政策,农业税实际负担率自50年代的9%降为80年代的3%左右。

农业税一直以征收实物(稻谷)为主,缺粮区以及经济作物区折征代金。为简化对谷物品种、质量的折率,1958年,黄岩县实行“交纳实物,货币结算”,改变“斤顶斤”办法,各县效行。

农林特产税1953年前,按评定常产并户计征。1954年起,对原竹、原木、茶叶、白术、元参等实行随售随征。1989年开始自农业税中划出,单独作为一个税种,对原竹茶叶培植中药海淡水养殖干鲜果(瓜)观赏花木木本油料食用菌类等9大类30多个品目,税率分别定为5~15%,在源头控制征收。本区税源以柑桔、茶叶为主,1990年征税792.30万元。

契税始于东晋输估税。清乾隆时(1736-1795),定买产银一两征税银三分。民国32年(1943)规定买契税率为15%,典契10%,交换契6%,赠与契15%,分割契6%,并带征县附加为正税的25%。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买契、赠与契及交换契差价,征收6%;典契征3%,由受产方交纳,不征附加。1966年停征契税。1984年后陆续恢复办理契税。1990年全区征契税224.10万元。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分县市规定每亩税额,椒江市每商6000元,临海、黄岩、温岭3县市各5000元,三门、仙居、天台、玉环4县各4000元。对非建制镇的乡村每亩降低1000元。农民建房自住减半征收。至1990年末,共征税2496.70万元。

二、工商税收

宋代台州诸县有酒税、牙税、契税,明代有杂税、食盐米课、鱼米课。清顺治年间(1644--1661有商税渔税茶税酒税牙税牛税运进者按货价八折运出按九折计税运闽省按八斤计收咸丰三年(1853)因军饷困难设厘卡商品通过税称厘金起初值百抽一同治元年(1862)台州厘金局按商品半价折征百分之一后逐渐提高光绪七年(1881)税率升至5—10%民怨民国时期工商税分货物税、营业税、直接税、地方税。货物税征收品目有20多种。35年(1946),台州实收货物税37735万元,其中酒占75.2%,烟14.3%,糖5.5%。营业税于20年开征(裁厘金开营业税)36年修订税法按营业额3%征收按收益额6%征收直接税有营利事业薪给报酬证券存款财产出卖所得遗产印花一时所得、综合所得、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等等。地方税有房捐、警捐、屠宰、营业牌照、筵席、娱乐、营业税附加、河面使用、自治、违令罚金等,其中营业税附加一项含杂捐多达15—26种。

解放初暂沿用旧工商税制1950年1月政务院颁《税政实施要则》,分为货物税、工商业税、盐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58年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83年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次利改税原上缴国家利润改征所得税业调节税及上交承包费。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原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新增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城镇土地占用税。逐步形成以流转税与所得税为主体,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税制。

80年代,工商税收增长较快,1981年9440万元,1990年56212万元,增4.91 倍,税额占整个财政收入比重,1981年65.37%,1990年85.27%。

至1990年末,除工商税种外,还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2种,以及地方性粮食补偿金与粮食附加税。

三、盐税

宋代设盐司盐场按丁交盐政和三年(1113)“引法”,由盐课机关卖给盐“引运销商“引(盐的专用运销许可证每引400市斤)去盐场购盐嘉定年间(1208—1224)台州盐司上交盐税钱每引433文以及实物盐5029袋元代有灶课、引课与杂课等税种。明代沿用引法,弘治六年(1493)台州征食盐米1371 清雍正“摊丁入地”,灶课改按盐场面积征税咸丰初征额加重称盐厘落地税、出境税、入境税。同治初,台州盐厘由盐商承包,每年交税3.60万串,黄岩、太平两县屡次发生民众闹盐局、杀地方官事件。宣统末年,台州盐税由盐商包认5万串。民国6年(1917)设立台州盐税局。7年7月,各盐场设立秤放局,专司盐税业务初效清制运盐所经地方政府层层设卡征收场税销税附加结果离盐场越远盐税越重为取缔私制私销设盐警缉私护税屡有盐民反抗民国18(1929)改行从量定额征税20年临海天台仙居等县每担食盐正税1.20 元,中央附税1.50元,加地方附税0.80元,超正税1.10元。28年改从价征税。31年实行专卖。34年恢复定额计征。32年每百斤盐税折时价大米130—170斤。37年8月起,每担食盐计税金圆券8元,渔盐0.40元,工农业用盐免税。38年3月,食盐税每担2218元,渔盐税158元。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盐务工作决定》后,废除苛重扰民旧盐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每担盐按当地主粮100市斤折合人民币13.50元计征。工农业、出口用盐免征,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30%征收。同年6月每担盐税减至7元。1957、1959年两次调整,每担征8.60-7元。1985年开始渔、农用盐不再减征。1986—1990年3次降税,1990年每担盐税6.65-5元,折合时价大米52斤,仅及民国时期盐税的35%。

盐税征收机构1950—1957年为盐务稽征处收入上交中央1958年开始归当地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当地财政。

1959—1990年盐税总收入2.64亿元,其中1981—1990年1.187亿元,平均年收税1187万元。

1977—1990年盐税实征数

单位:万元

年 份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实征数

757

1104

852

962

1406

1422

1189

1137

1088

1484

1177

1341

1115

511

注:因台风袭击,盐产量剧降,1990年盐税大幅度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