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以前,赋税大体分地粮、丁口(夫役)、方物(商品、杂税等)3类。台州最早觅诸史书者为田赋与盐课。宋、明除粮米、钱钞外,上供有紬、绢、纸、皮革、药材、鱼皮等实物。清以后,改为谷物与银钞两种。税款结构原以农业税为圭,今工商税已占首位。
一、农业税收
农业税 古称地粮,分为按土地面积征的正赋与附加,包括漕粮、南米。明弘治五年(1492),重造户口、田粮清册,称“黄册”、“鱼鳞册”,详列人户、土地。清顺治十二年(1655),部铸步弓尺,统一丈田,台州征田粮银42826两、田米5735石。康熙六年(1667),浙江食盐银税摊入地丁并征,三十六年又加入匠班银。雍正四年(1726),浙江丁银摊入地亩,规定每赋一两加丁税一钱四厘,谓之地丁,或称正税、正项。此后屡增不减,民不堪负担。同治五年(1866),左宗棠令台州知府刘激开列旧征数目,提出核减意见,酌定开支,并确定南米照折钱钞的地区标准,临海每石3600文,黄岩4000文,太平折色米5800文,本色南米每石准留平余米二斗。经逐一批核后施行。民国元年(1912),将漕米、南米合并,称抵补金,分地区重定折率,改征银元,地丁税中加上杂捐、特捐。台州折率以黄岩、仙居两县作为地区类别的代表县,每两税银分别折银元2.63元、2.30元。16年后,陆续随赋带征附加的有军事善后、建设、教育、治虫、土地事业、党务、自治、农界飞机、保卫团、水利、救济、测绘、业佃学、抗卫事业、绥靖、征收公费、县附加、区经费、农民银行股本、乡镇公益、地主积谷、地主优待等20余种。19年,每地丁银一两征收正税1.80元、附加税2.64元,附税为正税的1.47倍。21年,改成上下期田赋,以地丁银一两,按清制折成制钱,再折成民国银元,每两赋额合2.50一3元;抵补金米一石折正税3.30元,各项附加均按此折征银元。29年,抗日战争期间,粮价飞涨,田赋改征实物,正税每元折征稻谷三斗,后又加征借。32年,每元折征五斗七升。34年抗日战争胜利,豁免一年。据温岭县资料,32年田赋加上带征地主积谷、优待谷、乡镇公粮,平均每亩负担稻谷49.50斤,按当时每亩实产稻谷350斤计算,田赋实际负担率约14%。
解放初,田赋改称农业税,当年暂按旧派新摊办法征收。1950年按中央《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差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率,农业人均150斤起征,分40个级阶,税率为3%一42%,地方附加为正税的15%。1952年改行《浙江省农业税细则》,起征点不变,分24个级阶,税率为7%一30%,取消地方附加。1955年开始恢复附加,当年为正税的5%,1956年为12%,1961年为10%,1964年后为15%。1958年全国统一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国家公布的《农业税条例》执行。1961年,为照顾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大幅度调低农业税,与1958年相比调低37.5%。随着亩产提高及国家增产不增税政策,农业税实际负担率自50年代的9%降为80年代的3%左右。
农业税一直以征收实物(稻谷)为主,缺粮区以及经济作物区折征代金。为简化对谷物品种、质量的折率,1958年,黄岩县实行“交纳实物,货币结算”,改变“斤顶斤”办法,各县效行。
农林特产税1953年前,按评定常产并户计征。1954年起,对原竹、原木、茶叶、白术、元参等实行随售随征。1989年开始自农业税中划出,单独作为一个税种,对原竹、原木、茶叶、培植中药、海淡水养殖、干鲜果(瓜)、观赏花木、木本油料、食用菌类等9大类30多个品目,税率分别定为5~15%,在源头控制征收。本区税源以柑桔、茶叶为主,1990年征税792.30万元。
契税始于东晋输估税。清乾隆时(1736-1795),定买产银一两征税银三分。民国32年(1943)规定买契税率为15%,典契10%,交换契6%,赠与契15%,分割契6%,并带征县附加为正税的25%。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买契、赠与契及交换契差价,征收6%;典契征3%,由受产方交纳,不征附加。1966年停征契税。1984年后陆续恢复办理契税。1990年全区征契税224.10万元。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分县市规定每亩税额,椒江市每商6000元,临海、黄岩、温岭3县市各5000元,三门、仙居、天台、玉环4县各4000元。对非建制镇的乡村每亩降低1000元。农民建房自住减半征收。至1990年末,共征税2496.70万元。
二、工商税收
宋代台州诸县有酒税、牙税、契税,明代有杂税、食盐米课、鱼米课。清顺治年间(1644--1661),有商税、渔税、茶税、酒税、牙税、牛税,运进者按货价八折、运出按九折计税,运闽省按八斤计收。咸丰三年(1853),因军饷困难,设厘卡,征收商品通过税,称厘金,起初值百抽一。同治元年(1862),台州厘金局按商品半价折征百分之一。后逐渐提高,光绪七年(1881)税率升至5—10%,民怨。民国时期,工商税分货物税、营业税、直接税、地方税。货物税征收品目有20多种。35年(1946),台州实收货物税37735万元,其中酒占75.2%,烟14.3%,糖5.5%。营业税于20年开征(裁厘金,开营业税),36年修订税法,按营业额3%征收,按收益额6%征收。直接税有营利事业、薪给报酬、证券存款、财产出卖所得、遗产、印花、一时所得、综合所得、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等等。地方税有房捐、警捐、屠宰、营业牌照、筵席、娱乐、营业税附加、河面使用、自治、违令罚金等,其中营业税附加一项含杂捐多达15—26种。
解放初暂沿用旧工商税制。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税政实施要则》,分为货物税、工商业税、盐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58年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83年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次利改税,原上缴国家利润改征所得税、企业调节税及上交承包费。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原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新增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城镇土地占用税。逐步形成以流转税与所得税为主体,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税制。
80年代,工商税收增长较快,1981年9440万元,1990年56212万元,增4.91 倍,税额占整个财政收入比重,1981年65.37%,1990年85.27%。
至1990年末,除工商税种外,还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2种,以及地方性粮食补偿金与粮食附加税。
三、盐税
宋代设盐司,盐场按丁交盐。政和三年(1113)行“引法”,由盐课机关卖给盐商盐“引”,运销商凭“引”(盐的专用运销许可证,每引400市斤)去盐场购盐。嘉定年间(1208—1224),台州盐司上交盐税钱每引433文,以及实物盐5029袋。元代有灶课、引课与杂课等税种。明代沿用引法,弘治六年(1493)台州征食盐米1371 石。清雍正行“摊丁入地”,灶课改按盐场面积征税。咸丰初征额加重,称盐厘,分落地税、出境税、入境税。同治初,台州盐厘由盐商承包,每年交税3.60万串,黄岩、太平两县屡次发生民众闹盐局、杀地方官事件。宣统末年,台州盐税由盐商包认5万串。民国6年(1917)设立台州盐税局。7年7月,各盐场设立秤放局,专司盐税业务。初效清制,运盐所经地方政府层层设卡,征收场税、销税、附加,结果离盐场越远,盐税越重。为取缔私制私销,设盐警缉私护税,屡有盐民反抗。民国18年(1929)改行从量定额征税。20年,临海、天台、仙居等县每担食盐正税1.20 元,中央附税1.50元,加地方附税0.80元,超正税1.10元。28年改从价征税。31年实行专卖。34年恢复定额计征。32年每百斤盐税折时价大米130—170斤。37年8月起,每担食盐计税金圆券8元,渔盐0.40元,工农业用盐免税。38年3月,食盐税每担2218元,渔盐税158元。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盐务工作决定》后,废除苛重扰民旧盐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每担盐按当地主粮100市斤折合人民币13.50元计征。工农业、出口用盐免征,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30%征收。同年6月每担盐税减至7元。1957、1959年两次调整,每担征8.60-7元。1985年开始渔、农用盐不再减征。1986—1990年3次降税,1990年每担盐税6.65-5元,折合时价大米52斤,仅及民国时期盐税的35%。
盐税征收机构,1950—1957年为盐务稽征处,收入上交中央。1958年开始归当地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当地财政。
1959—1990年盐税总收入2.64亿元,其中1981—1990年1.187亿元,平均年收税1187万元。
1977—1990年盐税实征数
单位:万元
年 份 | 1977 | 1978 | 1979 | 1980 | 1981 | 1982 | 1983 | 1984 | 1985 | 1986 | 1987 | 1988 | 1989 | 1990 |
实征数 | 757 | 1104 | 852 | 962 | 1406 | 1422 | 1189 | 1137 | 1088 | 1484 | 1177 | 1341 | 1115 | 511 |
注:因台风袭击,盐产量剧降,1990年盐税大幅度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