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财政体制为中央集权制,存留抵解,虽时有变革,大致不相悬殊。南朝陈太建九年(577),陈宣帝诏令“割始丰县调以充众费”(天台县织布赋税划入佛教开支)。唐宪宗(806~820)时,将州县收入分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宋代实行上供,起发各司及府县存留办法。明万历九年(1581),台州各县行一条鞭法,将各种公费、差役并为一条,上供、岁办、额办、杂泛均折为银两,力差也折银征收,百姓所负担徭役,都以货币方式向政府输纳。明代县级财政在完成中央下达征收任务后,实行包干,自收自支,自给自足。清承明制,台州府钱谷出入由府衙直接向省布政司负责,府县经征国家赋税尽收尽解,地方所需经费按定制存留抵解,分别以坐支、给领、协解、估拨等方式按期奏销考核。清末,支出增加,田赋附加和额外课征,漕粮浮收与改折等日益增多。同治四年(1865)至五年,奏准核定各县地漕(丁银、漕粮)增加平余钱(留成)。清廷允许地方就地筹款,加抽附税,自行支销,地方公益由当地劝募,公款公产由地方经理。
民国29年(1940)前,县级收支不独立,为省财政附属统制。30年,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自治财政以县为单位包括县乡(镇),实行中央(包括省级)、县二级财政体制,县级财政独立。同年,黄岩、宁海、温岭建立县级财政。31年,临海建立县级财政。天台、仙居、三门于30年后两年内建立县级财政。省县财政划分后,其收支不能相抵时,兴办造产事业自行筹足,省政府视各县情况酌量拨补。35年7月,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财政收支项目进行调整。民国时期,区乡镇财政既独立,又为县财政不可分割部分。
新中国成立后,台州财政体制经历多次变革调整,大致分为四个时段:
1949~1957年,实行统收统支。1952年前,征收的各项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解缴省,专署按期向省领拨核销支出费用。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县级财政建立,有少量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有部分支出项目,收入不足支出,由省补助;收入分类分成,一年一定。1955年起,农业税收入部分划入县固定收入,各县比例不同,黄岩5%、温岭15%、临海20%,天台、三门、仙居、玉环、直属海门区30%(1959年农业税收入全部划入县收入)。
1958~1979年,实行划分收支,以收定支,分级管理。1971年,建立专署一级财政,省财政不再与县直接结算,省对专区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办法。根据省财政对专署核定收支指标和确定预算收入留解比例,专署再对各县核定留成比例;超收部分,省对专署6:4分成,专署对县再行对半分成,即县留成20%,上缴专署80%(内60%交省)。
1980~1993年,实行划分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又名“分灶吃饭”。1980年起,浙江省实行财政省管县,地区本级财政视同县级财政。按照经济管理体制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省、地(市)、县(市)财政收支范围,以上年度收支执行数为基数,经适当调整后确定财政包干基数、超收分成比例。其间,进行小调整,1983~1984年,省对椒江、黄岩实行“总额分成”;1988~1991年,省对椒江、黄岩、临海、温岭、玉环、天台、三门7个县(市)实行“递增上缴、超收分成”,对仙居、地区本级实行“总额分成”;1992~1993年,省对台州地区所有县(市)试行分税制。1981年起,各县(市)上交中央财政贡献款。1990年,台州地区1397.4万元,其中地区本级67.4万元、椒江169.2万元、黄岩278.7万元(1995年后含路桥区在内)、临海146.6万元、温岭298.4万元、玉环183.7万元、天台97.9万元、三门60.6万元、仙居94.4万元。此数额一直延续至今未作变动。
1994年1月1日起,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财政包括省、市、县(市)级财政。按照划分收入范围,国内增值税75%、国内消费税100%上划中央财政;2002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各50%,2003年起各60%上划中央财政。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期年,递增率与市、县(市)上划中央收入增长率挂钩,比例1:0.3;比基期增加部分,省与市、县(市)按二八比例分成。1996年起,玉环县上交比例15%。1998年起,三门县上交比例10%。地方财政收入基数,按1993年地方决算收入扣除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专项收入、中央与省上划收入后的数字确定,增长部分省与市、县(市)按二八分成(玉环县按一五、八五分成)。1998年起,三门县按一九分成。2003年起,实行“分税制”公共财政体制,重新调整基数和收入分成,启动“两保两挂”、“两保一挂”等财政政策,明确各级财政支出社会责任。
台州市本级财政由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及市级组成,各区财政体制不与省财政挂钩,改为台州市管理。1994年,台州市对3区财政在坚持分税制前提下,实行核定收支、递增上交、增收分成、专项结算财政管理体制。1997年,市委、市政府确定台州经济开发区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和权限。2005年10月,理顺市与经济开发区财政关系,成立台州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处。
乡镇财政 1956年,黄岩县56个乡全部建立乡一级财政。1958年8月,专署批复三门县《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1959年7月,公社不建立一级财政,由公社财务指导农村公社和生产队财务工作。1983年恢复乡村建制。是年10月,天台县在坦头乡进行乡财政试点,1984年10月天台县建立乡财政。1986年,各县(市)全面建立乡镇一级财政。1995年9月,路桥区建立乡镇财政。乡镇财政体制,各县(市、区)有所区别,各个乡镇(街道)视实际情况而异,各县(市、区)政府或财政局每年都要具体确定,对个别乡镇(街道)给予优惠政策和特殊体制。乡镇财政建立初期,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或核定收支、责任挂钩、部分收入采取乡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比例分成体制。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和1994年分税制后,乡镇(街道)收入较为稳定,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短收赔补或核定收支、收支挂钩、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超收分成、短收减支或收支两条线、综合包干财政体制。2000年前后,全市各个乡镇(街道)建立财政所,财政体制又一次发生变化,采取运用“两保两挂”财政政策,综合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后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收支规模,划分乡镇类型,区别对待,实行基数加分成,自求平衡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