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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记编写技巧二十法

发布日期:2014-09-24 14: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台州史志网

县志大事记囊括了一县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从历史到现状的大事和要事。大事记资料经过摘抄、遴选、考证、,排比之后,就要掌握编写技巧,确定各类事件入记标准。

一、地域

    记现有行政区划内所发生过的大事和要事。全国、全省及行政区划已变动的大事,除与本县有关或有反映的要记,否则不记;本籍名人在外地所作大事也不宜入记。

    二、体例

    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编年本末体,相辅相成,珠联壁合。

    三、要素

    大事记的每个条目,必须具备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始末、数据五要素。有些大事不涉及人物和地点,但应当将事件始末记述清楚。

    四、时间  

    记述时间要准确,写明年、月、日。无法考证时,采用日无考记月,月无考记季,季无考记年。记人物应用卒年,不用生年。连续发生时间跨度较长的事件应记开始之年。

    五、数量

    县志大事记一般控制在600条左右,部门志大事记一般控制在200条左右。建国前约占三分之一条目,建国后约占三之二条目。

    六、语言  

    民国前期和清代以前的资料是文言文,必须翻译成现代语体文。极个别不易译准的文言,采用引用原文的办法,但不宜过多地引用。不能用“摘录”来拼凑,全志文风统一。同时,还要反映当时的语言,如对国民党的称谓,建国前称“民国政府”,建国后称“台湾当局”、“国民党军”等。对人物直书其名,不加褒贬定语。大事记的句式采用主谓句为主,恰当使用定语、状语、补语、宾语。语言筒洁,朴实无华。

    七、数字

    不记各行业的常年性统计数字,只记转折性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运用数字应与文字相结合,不可将数字单独列为大事条目。

    八、简称

    大事记一般不使用简称。如用简称,应在括号内写明全称。并用当时通用的简称,以免事过境迁记忆不清。缩写更要慎重。不可随心所欲,使人莫名其妙。注释要附在本大事条目之后的括号内。

    九、详略

为避免过多地与志书中章、节内容重复,对采取编年体的大事条目应简记,对采用编年本末体的大事条目则详记。

十、因果

应将大事的始末记述清楚,反映出因果关系,如一项政策仅写颁布是不够的,要记实施结果如何。没有实施的政策则不记入。

十一、职官

大事记要规定入记的级别,按清代以前、民国、建国后三个时期划分。一般只记正职,不记副职。

十二、会议

只记党代会、人代会的各届首次会议。届内其他会议事关重大可记,其余一律不记。上级在本县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记,一般会议不记。

十三、机构

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建立和名称更改,党政机关某些特殊机构建立、撤并(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可记。一般机构兴废没有必要记入。

十四、平衡

选出大事条目后,按行业分类。在计算条目比例时,要考虑全盘安排,不能缺项遗漏或畸轻畸重,力求平衡。在这基础上,还要突出时代特点和行业特色。

十五、记人

大事记不必回避个人的作用。只见事不见人的大事记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面、反面人物所作的大事均可入记。力戒记事公式化和人物脸谱化。

十六、观点

大事记的观点应寓于条文之中,着重于事实的客观记述,除特殊情况,一般不作主观的评论,把作者的褒贬观点寓于条文记述之中。

十七、慎重

大事记对于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的记述,既不回避历史事实,又要有利于安定团结。可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办法,只记基本事实,少记人物功过。对于目前难以明述的事件,可提纲挈领地予以点述。

十八、避免矛盾

大事条目不能前后矛盾,如记群众生活时,建造了多少平方米的新房;记贯彻土地法时,统计了毁田建房多少亩。不能出现既是“围湖造田的模范,又是“退田还湖的先锋”的况状。使人读后无所适从。

十九、首次事物

大事记要注意首次出现的事件,如第一个互助组,第一座学校、第一所医院、第一个工厂,甚至第一件日用品等。这些属于首创事业,对后来影响较大。虽然有些事物后来会退居小事地位,但在当时却是大事,应该记入。

二十、略加评论

某些特殊事件要略加评论,才能“有议论以明得失”(章学诚语)。如民国时期的党团械斗,建国后的浮夸风、大办钢铁、错划右派、科技成果作用、“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后果,等等。